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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新司法解释,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扩大和明确了“拒执罪”认定,包括民事调解书可作为拒执罪依据、细化情节严重认定、增加情节特别严重条款、扩大拒执罪行为时间范围、案外人可构成拒执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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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该司法解释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旧司法解释也将于同日废止(文末附新司法解释全文链接)。
新法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六条,但是相对于旧法已经翻了一倍(仅有八条),新法看完总结一句话:扩大和明确了“拒执罪”的认定。
下面总结一下新司法解释的变化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明确了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作为“拒执罪”法律文书的争议问题
在此司法解释出台之间,关于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构成拒执罪存在争议,虽然调解书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而“拒执罪”的法律文书非常明确是只有判决或裁定。所以有观点认为,达成民事调解但不履行调解书并不构成“拒执罪”,但是如果依据调解书申请了强制执行之后,法院据此发出了执行裁定,被申请人仍不履行的才可以构成“拒执罪”。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进行了明确,应该是采纳了上述通行观点,其中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所以,有调解书不履行的情况,应该尽早去申请强制执行,以免产生争议空间。
二、扩大细化了“情节严重”的认定范围
1、将原先“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细化为两款情形:恶意放弃债权、担保,延长到期债权,以及虚假和解、转让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及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而且出现这种情形的,还应当由执行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二条)。
2、把原先阻碍执行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区分:
“暴力、威胁方法”:
旧法:统一属于“情节严重”;
新法:扩大和细化,“恐吓、辱骂、威胁”和“拉拽、推搡”的消极抗拒行为等“软暴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以围攻、扣押和殴打等人身攻击的“暴力”方法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聚众哄闹”和“聚众冲击”;
旧法:统一属于“情节严重”;
新法:“聚众哄闹”属于“情节严重”,“聚众冲击”则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3、增加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的前置程序要求。
旧法只有拒绝或虚报财产情况,违反限制令才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要求,新法增加了拒不交出指定的财物、票证或拒不迁出房屋、土地的情形,以及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的情形,和违反人身安全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情形(第三条第五、六、七项)
三、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列举条款
具体参见新法第四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拒不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四、扩大了可以构成“拒执罪”行为的时间范围
在诉讼开始后、裁判文书生效前,实施的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也可以构成。“诉讼开始后”的具体时间认定以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这个时间点的认定值得研究,如果是诉前保全的话,原告不一定马上起诉,但被告有可能已经知道了诉讼将发生,此时会不会是一个“时间漏洞”;另外,这个界定会不会导致公告送达的情形增加,规定的用词是“接到”,公告时应当在公告期满后才视为送达。
五、案外人也可以是“拒执罪”的共犯
虽然旧法的第一条规定构成“拒执罪”的人限定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新法也一样),但实务中把此类负有执行义务人之外的案外人,如果明知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还提供帮助的,可以构成“拒执罪”的共犯,常见的案外人犯罪是为其提供收款、转账的账户等,实务也有出现过一些判例。新法对此直接从条文上予以明确(新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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