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被起诉,为躲避还款,“紧急”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原告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过户行为?答案是:可以!
01、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和被告封某自2010年起发生民间借贷,后续有借有还。2019年12月经双方清算,封某就欠款项向周某出具两张借条,借条分别显示:今借到周某现金500000元,利息1.5分;今借到周某现金270000元,无利息。后封某仅偿还利息10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因迟迟不还款引起诉讼。
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封某在8月25日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其子小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某再次起诉,将封某和小封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撒销封某父子签订的《巩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02、法官说法
封某在诉讼中过户房产的行为,属于故意转移财产,损害了原告周某的权益。故原告要求撤销封某父子签订的买卖合同,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封某应还周某9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因长期欠款,周某申请强制执行,而封某过户房产的行为,导致小封不仅成了被告,还成了被执行人。
执行员提醒,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名下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涉嫌构成拒执罪。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案例来源:巩义市人民法院)
再看另一个案例:
父母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是否一定享有该房屋所有权?若父母的债权人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该未成年子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号
(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案情简介
李某3为威兰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向法院起诉后,依据法院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要求查封李某1、薛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房屋。李某2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法院裁判
综上所述,李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2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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