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关于及时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公告

政务   2024-12-12 17:33   山东  



公告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8号)文件规定,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现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本市参保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二、享受条件

参保企业、其他参保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失信单位”。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四、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申领方式

(一)免申即享

非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服务模式,网办确认申领。登陆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zrsj.heze.gov.cn/)→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稳岗补贴申报,企业核对信息后,确认银行账户信息,点击申报提交。

(二)自主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留和滞留问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劳务派遣单位需按要求如实提供劳务派遣资质、派遣协议、与用工单位的资金分配协议等相关资料,同时填报被派遣劳动者、自有员工和资金享受各方的对公收款账户信息,并对其合法用工、合规开展派遣业务及用工单位知情等情况进行承诺。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裁员率和返还比例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其他享受条件与非劳务派遣单位一致。

六、申领提示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我市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以社保系统弹窗、公众号、微信群、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主动向参保企业推送了信息,请符合条件但未完成稳岗返还申报的参保单位,务必尽早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确认申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待遇。

菏泽市各县区
稳岗返还咨询电话
牡丹区
0530-3966083
定陶区
0530-2219636
曹县
0530-3398069
单县
0530-4689186
巨野县
0530-8158792

成武县

0530-8989526
郓城县
0530-7620055
鄄城县
0530-2419912
东明县
0530-6259927
鲁西新区
0530-5320179
市本级
0530-5314135




来源:菏泽人社


审核:菏泽人社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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