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地就是国家征收吗?

学术   2024-07-16 14:25   广东  

“做地”是指由政府指定的市属、区属国企等“做地”主体自筹资金,在政府确认的“做地”范围内,编制片区“做地”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属地政府进行征收动迁,实施配套设施建设,将符合验收标准的净地交由政府收储,“做地”主体获得土地储备机构支付的补偿款作为回报的一种土地前期整理的方式。“做地”不是法律概念,对其性质一直存有争议。在广州发布“做地”政策之后,行内不少人在讨论做地是否就是国家征收?本文将通过做地和征收的主要特征,参照杭州实施“做地”政策以来部分法院对做地的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杭州实施“做地”政策已近10年,我们来看看杭州部分法院对“做地”的认定。其中,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在(2015)杭淳行初字第76号生效裁定书阐述:“做地”行为是土地储备前的土地收购和整理等前期准备行为,是为土地储备而进行的谈判、补偿和安置等基础性工作。同时,法院在该裁定书中作出了“做地”过程中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是征地报批流程中的一个过程性行为的认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浙01行初635号生效判决书:人民政府所指定的“做地”主体与被补偿人签订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政府作为“做地”主体的指定机关,在“做地”主体与被补偿人发生安置补偿协议纠纷时,是该行政纠纷的适格被告。从上述法院的认定可以看出,杭州地区从“做地”实施主体的工作内容认定“做地”属于征收。

但是,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广州“做地”和征收进行对比:

特征

做地

征收


实施主体


全资国有企业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财政资金

工作内容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土地通平及配套建设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虽然做地与征收的工作内容是相似的,但是实施主体、补偿资金来源是不一样的,而上述特征恰恰是“做地”与征收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将“做地”完全等同于征收。但是,也不排除“做地”项目以征收的方式开展工作。征收有严格的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层级权限,程序合法是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不能简单从表象认为“做地”等同于征收。

“做地”是否等同于国家征收的探讨关系到该模式下发生的纠纷到底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还是民事诉讼的范畴。如果“做地”主体的国有公司是受政府委托实施拆迁补偿的,那么,“做地”中的很大部分纠纷就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但是,“做地”主体实施的拆迁补偿没有法定的授权或没有征收所必备的程序要件的,那么就考验“做地”过程的行为是否为合法行政行为了。或者说,“做地”主体没有政府授权,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做地”,那么,极大可能认定该行为是国有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而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由于做地过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较为复杂,需根据实施的具体行为和法律事实进行详细的分析,本文暂不展开。
“做地”在广东是新的概念,而且“做地”的模式可能与其他省市的模式有所差别,我们将会参考其他地区的法律实务和广州“做地”模式去探究“做地”的相关法律问题。
胡丽丽

合伙人  执业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法律顾问、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理事、佛山市城市更新前期整理委员会委员、佛山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佛山市律师协会党政机关与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从事房地产、工程类项目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业务十几年,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熟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及重大工程类项目的服务要求,已为南海区十几个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及土地流转项目的相关法律服务。近几年,已为万达集团、金茂集团、中海地产、嘉信置业、华创集团等多家房地产企业提供房地产一级、二级开发、销售、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另外,常年代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房地产领域诉讼纠纷,能为委托人提供具实效的争议解决方案。



房地产部



一、部门简介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房产部成立于2002年,是服务各类型房产地业务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现由我所具有多年资深房地产法律服务经验的副主任纪建斌律师主管,团队成员现有8名执业律师及多名实习律师。

经过多年努力,房产部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房地产销售、管理及售后服务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专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土地合作开发建设、建设工程全流程法律监理等专项法律服务领域。

团队成员已为万达地产、中海地产、三盛宏业、佛山金茂集团、万科地产、联城地产、顺德嘉信置业、华创集团、金发股份等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团队主管和骨干为市、县(区)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常年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征收拆迁、政府投融资、改造项目中已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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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3、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法律服务

4、建设工程类专项法律服务

5、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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