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信用河北”网站发布了海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海城执)罚决字(2023)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兴县医院建设的海兴县医院整体新建项目配楼工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海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处罚67.985488万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