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每日学㉝

政务   2024-10-11 18:14   云南  



《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条例》顺利实施,提升楚雄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即日起,“楚雄发布”开设“《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每日一学”栏目,帮助广大市民学习解读《条例》,引导广大市民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素养,全面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三条【行为人责任】对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侮辱、威胁、殴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实施不文明行为主体对制止、劝阻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侮辱、威胁、殴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社会文明程度取决于社会个体的文明程度,提高社会文明程度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因社会个体之间价值观念、受教育水平差异以及利益诉求多元化

等因素的影响,有的实施不文明行为的主体会对制止、劝阻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侮辱、威胁、殴打。为了在社会营造鼓励社会成员践行文明行为,保护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进行制止、劝阻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如造成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负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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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楚雄发布

编辑:杨国勤 周秀凤

责编:韩燕蛟 景色

审核:刘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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