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每日学㉞

政务   2024-10-13 07:41   云南  


《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条例》顺利实施,提升楚雄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即日起,“楚雄发布”开设“《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每日一学”栏目,帮助广大市民学习解读《条例》,引导广大市民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素养,全面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广义的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统称。本条例所述的国家机关,是指在楚雄彝族自治州辖区内的地方国家机关以及驻楚单位,包括中央、省机构派驻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工作机构、工作机关。本条例所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规定的有关人员。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以下几种处罚情形:一是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二是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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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楚雄发布

编辑:杨国勤 周秀凤

责编:韩燕蛟 景色

审核:刘洪亮

终审:普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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