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司法解释自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五项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进一步列举十项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
司法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 可以构成拒执罪
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拒执罪从重、从轻情节
司法解释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明确拒执罪追赃挽损程序
来源:央视新闻、中央政法委长安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