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在交费3年后
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并退还已交的保费
但保险公司仅同意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双方协商不成闹到法院
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这起因退保引发的纠纷
陈某经人介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费每年5200元,交费期间20年。在投保3年后,陈某认为该份保单的保险金额太少,遂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交保费15000余元。
保险公司审核后表示,陈某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仅能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4900多元。陈某则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对现金价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诉讼期间,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录视频”,表明其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对保险条款中涉及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相关后果明确告知了陈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个人业务投保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保险单送达确认书”中均对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相关后果作出了提示说明,陈某也在上述材料投保人签名处签字确认,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陈某对保险合同内容知情了解,不存在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陈某保险单现金价值。
法
官
说
法
“现金价值”是保险行业的专业术语,通俗地讲,是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可以理解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