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用双手创造财富
却用双手盗窃财富
有两次犯罪前科的他
2022年2月27日,赖某某来到南康区东山街道某一店面门口停车位处,将一辆粉白色金铭迪牌自行车盗走。
2022年2月27日,赖某某来到南康区东山街道一农庄旁板房办公室,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后将阳某某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认定,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0元。
2024年1月26日,赖某某来到南康区东山街道一洗车修理店门口,通过剪线的方式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货车电瓶盗走,后将电瓶藏匿至南康区东山街道一桥洞下水沟处。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40元。
2024年1月26日,赖某某来到南康区东山街道某安置点旁一停车位处,将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的主驾驶位的车门拉开后进入车内,并将车内的一个绿色女士挎包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并返回住处。经赖某某清点,发现该挎包内有一个红色的女士皮钱包、330元纸币现金及被害人的户口本等物品。
2024年2月21日,赖某某来到南康区东山街道一小区电动车充电桩旁辅道,发现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的主驾驶室的窗户未关,遂通过主驾驶室的车窗进入车内,将车内的15元现金以及后座放置的4瓶牛奶和1瓶油炸鱼盗走。经认定,被盗4瓶牛奶价值18元。
2024年2月27日,侦查人员在南康区某安置点一网咖内将赖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曾于2012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5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五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抓,倘若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财物,切勿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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