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十赌九输”,参与赌博“有去无回”,开赌场总能“稳赚不赔”了吧,于是就有些人打起了开设赌场的主意,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4年9月,龙某甲与他人(另案处理)合伙在南康区龙回镇等地的野外山岭开设流动赌场,采取打三公的方式聚集赌客参赌并抽水牟利。龙某甲按占股比例分红,同时每组织一场赌博并获得赢利,龙某甲还可获得工资2000元。随后,龙某甲等人招募龙某乙、罗某某作为司机为赌场接送赌客并向二人支付工资,让刘某某携带现金和微信二维码等到赌场为赌客套取现金赌资,并向刘某某支付好处费。
9月13日,龙某甲等人在南康区龙回镇附近山上摆设桌凳、赌具聚集赌客赌博,后被南康区公安机关民警查获,现场抓获龙某甲、龙某乙、罗某某、刘某某及赌客三十余人,扣押赌资120900元。经查明,龙某甲获得分红和工资5000元,龙某乙获得工资1100元,罗某某获得工资2000元。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赌资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龙某乙、罗某某、刘某某明知罗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为罗某甲等人提供帮助,4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具有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对罗某甲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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