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贺州八步多个商家被处罚通报

民生   2024-10-28 17:34   广西  

 2024年,八步区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八步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与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八步区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3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外形与车辆合格证一致性不符。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鞍坐总长度、短路保护和蓄电池防篡改等三个项目不合格,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与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八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13台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


案例2:八步区某电动车店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八步区某电动车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外形与车辆合格证一致性不符。当事人为了增加产品吸引力,在电动自行车的搁脚板处外设蓄电池托架,加装、改装了蓄电池同时加长鞍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八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3:八步区某个体经营者使用不合格或者准确度被破坏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7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八步区某个体经营者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使用的1个电子计价秤(型号:HY-3209)结算称重与实际称重存在较大偏差,且未能提供检定合格证明材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八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4:八步区某个体经营者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电子计价秤(非自动衡器)]

2024年5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八步区某个体经营者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台电子计价秤(非自动衡器)(型号: TCS-600)未能提供型式批准证明材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八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来源|贺州普法    编辑|贺州家园(信息仅作分享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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