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是我国严格管制物品,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近日,榕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林某某 “制枪”、“持枪”一案,以真实案例给群众再次敲响了警钟。
被告人林某某将其爷爷遗留的一支短管火药枪和跟他人购买的一支长管火药枪(用于自己上山打鸟)存放在自己卧室。之后,林某某又将其岳父遗留的射钉器及枪管自行使用电焊机、切割机等器械切割焊接后组装成为一支射钉枪并用于平时打鸟。2024年被公安民警发现并查获,经鉴定:三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且具备发射功能的非制式枪支。
法庭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一支,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法庭对被告人林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非法制枪和持枪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都属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劝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人员立即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榕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