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区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十一款、十二款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方可从事运输活动。请从事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车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2025年度《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即“黑渣土车”)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悬挂车辆牌照和持有《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不准有超载、超高装载、超速行使、闯红灯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准予运输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审批路线密闭运输,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倾倒地点严禁私自改变运输路线,随意倾倒或沿途抛撒。
林口县建筑垃圾临时倾倒点位于外环路南侧中林天恒食品有限公司旁(130.238299,45.267986)。
林口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