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者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九、建设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在其他网上发布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感谢您对“扫黄打非、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举报,我们将对您的举报加以认真地研究和处理并反馈。如有可能,请留下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在必要时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反馈,并适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详见《“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https://www.shdf.gov.cn/shdf/contents/708/388912.html)。对您所提供的情况,我们将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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