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扩散!崇阳城区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政务   2025-01-20 19:22   湖北  


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维护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规定,崇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崇阳县城区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鞭区”):东从浪口大桥(含浪口大桥)沿河堤公路至天城公园,南从四桥桥头经天城大道、发展大道至崇阳二桥(含经济开发区),西从崇阳二桥桥头经香山大道至武深高速连接线,北以人民大道和影视城为终点所组成的环形及周边200米区域。

二、取消原设定的浪口大桥空旷地、崇阳二桥空旷地、县人民医院至华美达酒店沿线(赤通公路)空旷地等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

三、在禁鞭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照前款予以处罚外,并由相关单位依据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对阻碍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鼓励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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