噔噔噔噔
又到了和秦小税见面的时候啦!
最近后台收到不少小伙伴的提问
其中一个问题特别火爆
那就是
“合同履行到一半,对方违约了
我们收到的违约金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暗藏玄机!
今天秦小税小课堂开课咯
赶紧拿出小本本记好!(敲黑板.jpg)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这时候就有小伙伴要提问了
价外费用包括什么呢?
别急,往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
看完以上内容
来做一道判断题吧
👇
“合同履行到一半,对方违约了
我们收到的违约金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
看完这篇科普
下次你接触到违约金知道怎么做了吗?
秦小税等你的反馈~
业务审核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辑丨鲸鱼
校审丨一休、华正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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