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的存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政务   2024-11-26 17:20   陕西  


肚子咕咕叫

翻到一包零食却发现过期了?

时间会告诉你

很多东西都会过期

包括你的零食!

嘿嘿

最近后台收到好多

关于过期商品的“灵魂拷问”

看来这个问题困扰了不少小伙伴

别担心,今天秦小税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过期商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壹】



进项税额转出?莫急!




商品过期了

之前抵扣过的进项税额还能留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非正常损失指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有明确使用期限的产品由于滞销等原因,超过有效期,无法正常使用,按照规定进行报废的,不属于管理不善原因,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贰】



管理不善?别怕!




商品过期被认定为管理不善?

政策到底如何界定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叁】



税前扣除?可以!




过期商品损失

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肆】



材料准备?看这里!




过期商品损失想要税前扣除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2018年12月28日起,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如下:“3.证明名称: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证明用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怎么样

现在还担心存货过期吗?

赶快拿着这份攻略

去处理你的仓库吧!





业务审核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企业所得税处

编辑丨鲸鱼

校审丨一休、华正菊

审核丨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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