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虽然两词读音相同,生活中经常有人将二者混用,实际上两者含义和法律效果截然不同。近日,一起因“定金”还是“订金”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奉新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当场履行。
2023年11月,李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订购水泥,微信聊天时称“约定取货时间从即日起十天内,暂付定金8000元整”,张某回复“可以”。李某随即向张某微信转账8000元,并发送“订金转给你了”,张某回复“收到”。后双方产生分歧,导致合同一直未履行。现李某以合同未履行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订金”8000元。张某则认为此为“定金”,李某未按时取货违约,不应当返还。
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8000元款项性质。结合李某、张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定金、订金”表述,双方在协商定(订)金时,未约定定金性质。鉴于此,承办法官向李某、张某解释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及法律规定,以及导致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达成和解,张某当庭返还李某3000元。
定金是法律概念,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交付定金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是生活中的一个习惯用语,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
在此提醒,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内容应当明确,使用的词句应当精准,避免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交付钱款的性质要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产生分歧。
素材来源:审管办
初审:况依
核对:费晖
审签: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