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选摘)

政务   2024-09-25 18:15   内蒙古  

来源:阿巴嘎旗应急管理局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
第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五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第七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职责:
(一)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
(二)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和义务,确定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
(三)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定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维护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第八条 在林区、草原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在林区、草原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其场所应当设置在防火安全地带内。
第九条 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应当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做好防扑火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
第十一条 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期结束防火期。
第十二条 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各级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接到火情立即报告,不得延误、瞒报、漏报,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要逐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 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将用火时间通知毗邻地区;
(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第十五条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十六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为主,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为辅。群众扑火队伍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当组织参加过培训并具备一定防扑火知识、技能和自我避险能力的人员。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
第十七条 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
(六)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七)贪污、挪用、截留防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阿巴嘎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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