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于2018年2月至2024年7月间,在醴陵市某建材公司从事矿山生产、协调、经营等工作,经结算,该公司应当支付老陈等15人工资共计180余万元。但因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拖欠未付工资。老陈等15人到醴陵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投诉。为推进事情尽快解决,醴陵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与醴陵法院联系。醴陵法院速裁团队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案件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便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板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方力量联合调解,同醴陵市某建材公司及相关投诉者召开协调会,三方达成一致,工资将在一年内陆续付清。这起百万劳务工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付出劳动拿报酬天经地义
遇上了工资纠纷也不要着急
跟着普法课堂一起来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合乡镇、街道、商会、人社局、总工会的基层调解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种调解力量,醴陵法院探索出“点线面网”四维一体多元解纷“醴法模式”,建立“法院+N”的劳动纠纷“防、治、调、裁、审”一体化解纷机制,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将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强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更多详细内容
扫描二维码进行了解
0731-2323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