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校园欺凌
共育学生心灵
为进一步净化校园,规范学生行为,实现更好的家校协同,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共同为学生的身心安全保驾护航,我们需要了解这些。
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其具备隐蔽性和多样性特点。
身体欺凌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以及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也属于身体欺凌。
语言欺凌
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社交欺凌
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网络欺凌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孩子发出的求救信号
(1)突然对上学失去兴趣或拒绝去学校;
(2)选择与以往不同的路线去上学;
(3)成绩出现极端下滑;
(4)退出家庭或学校的活动,只想自己一个人待着;
(5)偷拿家长的钱,并且借口荒唐;
(6)在收到邮件或接听电话之后表现出难过、沉闷、气愤或恐惧的情绪;
(7)无端情绪变化甚至做出一些出乎意料的事情;
(8)抱怨同学针对他或者用贬义词或有损人格的言语谈论自己的同伴;
(9)有关同伴或每日活动方面的话题绝口不谈;
(10)发形凌乱、衣服褶皱或被撕破;
(11)身上出现与解释不相符的损伤;
(12)胃疼、头疼、惊恐发作,无法入睡或嗜睡,精疲力竭;
(13)艺术作品表达了严重的情绪困扰、内心混乱或直接暴力。
发生欺凌应该怎么做
学生
(1)保持镇定,懂得求救:尽可能拖延时间,争取有机会求救,可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
(2)主动避险:远离无人监管的地带,在校内外尽量结伴而行,避免单独一人行走。
(3)保证人身安全:一定要以自身安全为先,冷静判断危险性,尽可能拖延或先满足其要求,事后再向老师或家长报告。注意不要去激怒对方;不要向一群欺凌者挑战,发现欺凌者有凶器,应立即远离并告诉最近的大人。
(4)及时报告:不要害怕或觉得告诉老师或家长是懦弱的表现,就像遇到坏人要报警一样,遭遇学生欺凌也要报告给大人,不要自己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5)多参加集体活动,多结交朋友:开发兴趣的同时收获友谊,还能保护自己。
(6)锻炼身体与心理承受力:自身强大是保护自己最重要的武器。
(7)不要当旁观者:看到了欺凌事件,想办法去帮助受欺凌者,或者报告给老师。
(8)寻找法律帮助:拨打电话“12348”法律援助热线进行咨询和反映,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
家长
(1)控制情绪,保持理性,立即查证、判断事情的具体情况,不要采取极端措施,以免使孩子陷入自责和无助。
(2)稳定孩子情绪,理解和共情孩子,无条件陪伴、倾听孩子,给予孩子足够的安全感。
(3)与孩子交流、讨论,鼓励孩子谈论,让孩子相信家长,随时能得到家长的帮助。
(4)第一时间和学校沟通,找班主任协调处理。若处理不当可找学校管理部门或校长进行处理。
(5)避免让孩子玩网络暴力游戏或看暴力影视剧,要养成良好心态。
(6)给孩子做好表率,避免把负面情绪带给孩子。
(7)培养孩子的社交能力并且建立自信心和自豪感。
(8)注意孩子的行为和心理,可寻求专业人士从心理层面给予帮助。
(9)保留证据,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孩子。
预防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其具备隐蔽性和多样性特点。
不做受害者
(1)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2)前往厕所、楼道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3)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4)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不做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1)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2)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3)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4)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抵制校园欺凌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我们不做沉默的受害者
不做冷漠的旁观者
更不做可恶的施暴者
让我们共同努力
对校园欺凌说不
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
供 稿:文梅香
编 辑:秦宗武
审 稿:徐 波
审 核:向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