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区队:
为加强矿井安全管理,有效约束管控人的不安全行为,进一步避免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经矿领导研究决定,结合矿井实际及《中煤矿建集团“三违”行为清单管理办法》,特制定《XXXXX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细则》,现予以下发,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组织贯彻学习和遵照执行。
附件:XXXXX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细则
XXXXXX煤矿
2025年1月1日
XXXXXX煤矿 2025年1月1日印发
附件:
XXXXX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细则
第一部分 “三违”行为处罚细则
1.对一般“三违”人员,考核200元/次,停班学习3天;
2.对严重“三违”人员,考核300元/次,停班学习7天;
3.对集体性“三违”按照“安全红线”行为界定及考核标准执行;
4.当月出现5次“ 三违 ”的区队,全区队停产培训3天,认真分析“ 三违原因 ”,并学习预防办法,在调度会做全员检讨。如培训后又发生两次“ 三违 ”(当月共7次) 的,考核区队1000元、队长1000元、分管副总500元、分管副矿长500元。
5.对“三违”人员及所在单位负责人惩戒通报,严格按照《XXXXX煤矿“三违”通报管理办法》执行。
6.对个人“三违”行为构成“停头、停面、停设备”的情况,严格按照《XXXXX煤矿安监员“停止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7.个人行为触犯“安全红线”的,严格按照《XXXXX煤矿“安全红线”行为界定及考核标准》执行。
第二部分 一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一般“三违”采煤专业
1.移架时,其附近3米范围内有其他人员工作的。
2.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仍继续作业。
3.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置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
4.有推棚、倒柱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板、护身柱或未使用保险钩头。
6.推溜时脱节或急弯,拉转载机、皮带机尾、支架等重物时,在波及范围内停留或工作。
7.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
8.三用阀松动、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9.顶帮网损坏不及时修补。
10.两巷超前支护空顶超过2米的(锚杆、锚索同时退掉的)
11.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加大循环进度(已现场实际情况界定)。
12.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各设备保护不齐全,不灵敏可靠。
13.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时继续使用的,回料无信号,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
14.液压系统损坏、串液、漏液、安全保护失灵。
15.综合机械化采煤时,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支架连续2架超高使用的)
16.回采工作面未按要求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17.采煤机开机前不发警报。
18.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单体支柱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19.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
20.工作面采高达不到设计要求。
21.连续三架及以上支架(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
22.乳化液泵站压力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23.煤机运行时滚筒5米范围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煤机司机除外)
24.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直线超过±50mm,中心距超过作业规程±100mm。
25. 回采工作面未存放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26.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7.支架串漏液不及时处理的,支架损坏部件不及时更换的。
28.操作不当,损坏支架侧护板的。
29.端面距超过规程要求或出现咬架的。
30.机头、尾挡风帘和监测探头不及时吊挂,吊挂不标准的。
31.工作面支架前梁接顶不实的。
32.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存放材料、配件的。
33.支护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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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使用滚筒展放胶带的。
30.带式输送机消防设施不全。
31.皮带托辊不转(坏),托辊夹皮带绳,缺托辊的。
32.胶带机大架无安全防护设施的。
33.电工“四大件”瓦斯便携仪、验电笔、停电牌、接地线携带不全,进行电器设备检修作业的。
34.其它经分析认定属一般“三违”的。
(四)一般“三违”车辆运输管理
1.无检验合格证的无轨胶轮车进入矿井作业的。
2.胶轮车制动装置不齐全或不完好状态下开车。
3车辆未随车携带三角架、阻车器、警示标志的。
4.车辆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5.用车顶撞风门。
6.运送“四超”车辆未使用警示标志的。
7.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
8.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非司机和非在岗司机)。
9.车辆起步、转弯不鸣笛。
10.司机未配戴安全帽、工作服、胶靴、完好矿灯和自救器,穿化纤衣服入井。
11.巷道工作人员或行人遇到车辆不及时避让、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管理规定的。
12.故障车辆未按规定在巷道内设置警示标志的。
13.驾驶人员未按信号灯行驶的。
14.驾驶人员、乘车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
15.井下检车人员未按规定标准检查车辆的。
16.井下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7.其它经分析认定属一般“三违”的。
(五)一般“三违”通防专业
1.临时停风地点不设警戒、栅栏未挂警示牌的。
2.瓦检员不随身携带检查仪器、仪表和工具。
3.未按规定执行防尘冲洗制度,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
4.风筒出口离迎头的距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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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
25.瓦斯日报未及时上报矿长、总工程师签字。
26.施工现场未按要求悬挂便携报警仪的。
27.净化水幕未按规定及时安设的。
28.其它经分析认定属一般“三违”的。
(六)一般“三违”地测防治水专业
1.开掘巷道贯通,不按规定发放通知书。
2.井下探放水工作,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3.不按要求对地质构造、煤层变化进行预测预报或不及时发放预报通知书。
4.不按要求提交地质说明书,资料不全或有错误。
5.对井下积水区的位置、标高、范围、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积水量未按要求及时上图,不能及时指导生产。
6.不按规定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
7.不按月进行涌水量测量并作好记录,各类探放水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分析总结、提交成果报告。
8.井下探放水各类牌板不齐全或内容填写不正确,探放水记录不齐全。
9.不按规定校验测定仪器。
10.导线测量或延线时,不按规定进行检查。
11.导线测量和中腰线标定时,不按规定的测量方法和次数进行测量。
12.其它经分析认定属一般“三违”的。
(七)一般“三违”监测监控部分
1.因安全监测装备配备不足(含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材料不齐全,影响正常使用。
2.采掘工作面等有关工作场所未装设瓦斯传感器、断电器、局部通风机开关传感器以及被控开关负荷侧未装设监视装置。
3.因调校、维护不及时,造成监控装置失灵,不能正常工作。
4.安全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或校定。
5.安全监控装置发生故障,维护人员2小时内未到现场处理,或井下处理不好而8小时内未予更换。
6.矿井安全监控分站电源未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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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高作业(1.0-2.0m),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26.井下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人员定位卡的,班组长不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
27.其它经分析认定属一般“三违”的。
第三部分 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采煤方面
1.采煤机安装,设备未按设计图对接;
2.处理煤机临时故障时不闭锁溜子,而平行作业的;
3.煤机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煤机运行的;
4.采煤机开机前不发警报;停机后离开煤机,不打开隔离开关或不拉开离合器;
5.煤机检修作业时,煤机附近护帮不到位的,进入煤机里侧作业不背板的;
6.煤机割到支架、护帮板,损坏截齿或柔性轴的;
7.转载机未停机闭锁,而在其上处理大块煤、矸的;
8.工作面运输机及转载机处堵大块煤,用支架护帮板野蛮处理的;
9.在三机运行中跨机作业或行走的;
10.拆卸、安装挡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在运输机等设备上方作业未停机闭锁的;
11.超前支护单体先回后支的,单人回柱的;
12.单体柱连续3棵、累计5棵支柱失效及超高使用的;
13.工作面端头支护、超前支护没有按照规定架设的;
14.支架压力表损坏率超过20%且不及时进行更换的;
15.双楔梁销子使用不符合规定;
16.回撤或安装期间,装、卸支架时下方有人;
17.移架时不及时收护帮板,跟机移架、护帮不及时的(有护板的工作面距离采煤机超过15米的);
18.工作面过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不采取或不按特殊支护措施要求进行支设;
19.更换大型配件、放炮、烧焊、运输大件未按措施施工的;
20.维护、更换高压胶管时,对管路不进行卸压的;
21.采煤工作面两顺槽巷道严重失修的;
22.进入空顶区域或支护不完好区域;
23.在煤壁侧工作时未采取防片帮措施的、空顶空帮作业的;
2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其它地点局部瓦斯(有害气体)积聚,未采取措施处理;
25.不按顺序推溜的;
2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严重“三违”掘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