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及考核细则

百科   2025-01-05 11:55   北京  

各科室、区队:

为加强矿井安全管理,有效约束管控人的不安全行为,进一步避免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经矿领导研究决定,结合矿井实际及《中煤矿建集团“三违”行为清单管理办法》,特制定《XXXXX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细则》,现予以下发,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组织贯彻学习和遵照执行。

附件:XXXXX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细则

XXXXXX煤矿

2025年1月1日

                      

XXXXXX煤矿  2025年1月1日印发

附件:

XXXXX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细则

部分 “三违”行为处罚细则

1.对一般“三违”人员,考核200元/次,停班学习3天;

2.对严重“三违”人员,考核300元/次,停班学习7天;

3.对集体性“三违”按照“安全红线”行为界定及考核标准执行;

4.当月出现5次“ 三违 ”的区队,全区队停产培训3天,认真分析“ 三违原因 ”,并学习预防办法,在调度会做全员检讨。如培训后又发生两次“ 三违 ”(当月共7次) 的,考核区队1000元、队长1000元、分管副总500元、分管副矿长500元。

5.对“三违”人员及所在单位负责人惩戒通报,严格按照《XXXXX煤矿“三违”通报管理办法》执行。

6.对个人“三违”行为构成“停头、停面、停设备”的情况,严格按照《XXXXX煤矿安监员“停止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7.个人行为触犯“安全红线”的,严格按照《XXXXX煤矿“安全红线”行为界定及考核标准》执行。

部分  一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一般“三违”采煤专业

1.移架时,其附近3米范围内有其他人员工作的。

2.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仍继续作业。

3.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置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

4.有推棚、倒柱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板、护身柱或未使用保险钩头。

6.推溜时脱节或急弯,拉转载机、皮带机尾、支架等重物时,在波及范围内停留或工作。

7.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

8.三用阀松动、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9.顶帮网损坏不及时修补。

10.两巷超前支护空顶超过2米的(锚杆、锚索同时退掉的)

11.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加大循环进度(已现场实际情况界定)。

12.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各设备保护不齐全,不灵敏可靠。

13.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时继续使用的,回料无信号,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

14.液压系统损坏、串液、漏液、安全保护失灵。

15.综合机械化采煤时,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支架连续2架超高使用的)

16.回采工作面未按要求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17.采煤机开机前不发警报。

18.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单体支柱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19.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

20.工作面采高达不到设计要求。

21.连续三架及以上支架(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

22.乳化液泵站压力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23.煤机运行时滚筒5米范围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煤机司机除外)

24.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直线超过±50mm,中心距超过作业规程±100mm。

25. 回采工作面未存放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26.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7.支架串漏液不及时处理的,支架损坏部件不及时更换的。

28.操作不当,损坏支架侧护板的。

29.端面距超过规程要求或出现咬架的。

30.机头、尾挡风帘和监测探头不及时吊挂,吊挂不标准的。

31.工作面支架前梁接顶不实的。

32.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存放材料、配件的。

33.支护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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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使用滚筒展放胶带的。

30.带式输送机消防设施不全。

31.皮带托辊不转(坏),托辊夹皮带绳,缺托辊的。

32.胶带机大架无安全防护设施的。

33.电工“四大件”瓦斯便携仪、验电笔、停电牌、接地线携带不全,进行电器设备检修作业的。

34.其它经分析认定属一般“三违”的。

(四)一般“三违”车辆运输管理

1.无检验合格证的无轨胶轮车进入矿井作业的。

2.胶轮车制动装置不齐全或不完好状态下开车。

3车辆未随车携带三角架、阻车器、警示标志的。

4.车辆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5.用车顶撞风门。

6.运送“四超”车辆未使用警示标志的。

7.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

8.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非司机和非在岗司机)。

9.车辆起步、转弯不鸣笛。

10.司机未配戴安全帽、工作服、胶靴、完好矿灯和自救器,穿化纤衣服入井。

11.巷道工作人员或行人遇到车辆不及时避让、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管理规定的。

12.故障车辆未按规定在巷道内设置警示标志的。

13.驾驶人员未按信号灯行驶的。

14.驾驶人员、乘车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

15.井下检车人员未按规定标准检查车辆的。

16.井下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7.其它经分析认定属一般“三违”的。

(五)一般“三违”通防专业

1.临时停风地点不设警戒、栅栏未挂警示牌的。

2.瓦检员不随身携带检查仪器、仪表和工具。

3.未按规定执行防尘冲洗制度,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

4.风筒出口离迎头的距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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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

25.瓦斯日报未及时上报矿长、总工程师签字。

26.施工现场未按要求悬挂便携报警仪的。

27.净化水幕未按规定及时安设的。

28.其它经分析认定属一般“三违”的。

(六)一般“三违”地测防治水专业

1.开掘巷道贯通,不按规定发放通知书。

2.井下探放水工作,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3.不按要求对地质构造、煤层变化进行预测预报或不及时发放预报通知书。

4.不按要求提交地质说明书,资料不全或有错误。

5.对井下积水区的位置、标高、范围、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积水量未按要求及时上图,不能及时指导生产。

6.不按规定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

7.不按月进行涌水量测量并作好记录,各类探放水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分析总结、提交成果报告。

8.井下探放水各类牌板不齐全或内容填写不正确,探放水记录不齐全。

9.不按规定校验测定仪器。

10.导线测量或延线时,不按规定进行检查。

11.导线测量和中腰线标定时,不按规定的测量方法和次数进行测量。

12.其它经分析认定属一般“三违”的。

(七)一般“三违”监测监控部分

1.因安全监测装备配备不足(含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材料不齐全,影响正常使用。

2.采掘工作面等有关工作场所未装设瓦斯传感器、断电器、局部通风机开关传感器以及被控开关负荷侧未装设监视装置。

3.因调校、维护不及时,造成监控装置失灵,不能正常工作。

4.安全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或校定。

5.安全监控装置发生故障,维护人员2小时内未到现场处理,或井下处理不好而8小时内未予更换。

6.矿井安全监控分站电源未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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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高作业(1.0-2.0m),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26.井下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人员定位卡的,班组长不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

27.其它经分析认定属一般“三违”的。

部分  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采煤方面

1.采煤机安装,设备未按设计图对接;

2.处理煤机临时故障时不闭锁溜子,而平行作业的;

3.煤机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煤机运行的;

4.采煤机开机前不发警报;停机后离开煤机,不打开隔离开关或不拉开离合器;

5.煤机检修作业时,煤机附近护帮不到位的,进入煤机里侧作业不背板的;

6.煤机割到支架、护帮板,损坏截齿或柔性轴的;

7.转载机未停机闭锁,而在其上处理大块煤、矸的;

8.工作面运输机及转载机处堵大块煤,用支架护帮板野蛮处理的;

9.在三机运行中跨机作业或行走的;

10.拆卸、安装挡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在运输机等设备上方作业未停机闭锁的;

11.超前支护单体先回后支的,单人回柱的;

12.单体柱连续3棵、累计5棵支柱失效及超高使用的;

13.工作面端头支护、超前支护没有按照规定架设的;

14.支架压力表损坏率超过20%且不及时进行更换的;

15.双楔梁销子使用不符合规定;

16.回撤或安装期间,装、卸支架时下方有人;

17.移架时不及时收护帮板,跟机移架、护帮不及时的(有护板的工作面距离采煤机超过15米的);

18.工作面过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不采取或不按特殊支护措施要求进行支设;

19.更换大型配件、放炮、烧焊、运输大件未按措施施工的;

20.维护、更换高压胶管时,对管路不进行卸压的;

21.采煤工作面两顺槽巷道严重失修的;

22.进入空顶区域或支护不完好区域;

23.在煤壁侧工作时未采取防片帮措施的、空顶空帮作业的;

2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其它地点局部瓦斯(有害气体)积聚,未采取措施处理;

25.不按顺序推溜的;

2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严重“三违”掘进方面

1.综掘机(掘锚机)二运皮带搭接处堵大块不停机直接用手处理的;

2.综掘机(掘锚机)开车不发出信号、或者无法起到警示作用的;

3.综掘机(掘锚机)铲板堵大块、处理不停机不闭锁的或采用来回小溜子碰撞处理的;

4.综掘机(掘锚机)运行期间切割头摇臂上方站人的;

5.综掘机(掘锚机)作业时非司机侧站人的;

6.综掘机(掘锚机)割煤作业时,人员站在悬臂段作业的;

7.综掘机(掘锚机)启动或运行期间,前方及附近3m范围内有其他非操作和指挥人员的;

8.综掘机(掘锚机)跟机电缆破皮严重未及时处理的;

9.综掘机(掘锚机)停机或交接班时,切割头不落地或未使用防护罩的,隔离手把不打到零位的。

10.综掘机(掘锚机)非操作侧,未安装急停或按钮失灵不起作用的;

11.掘进工作面后方进行巷道修护而迎头未停工撤人的;

12.掘进巷道贯通人员在警戒区内停留作业的;

13.综掘机(掘锚机)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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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故障;

28.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

29.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

30.不熟悉图纸资料、安装标准及无安全技术措施;

31.不了解设备电气系统图及地面供配电线路情况;

32.安装设备不按照相关规程操作;

33.使用金属尺测量导体;

34.不熟悉工作标准、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

35.设备的安装、拆除及维修不按照规程操作;

36.未按设计整定继电保护;

37.继电保护甩掉不用;

38.未联系进行试运转;

39.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

40.随意甩掉照明信号综保、电机综保的。

41.电气开关的整定值与负载不匹配、与整定卡不相符。

严重“三违”运输方面

1.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的。

2.皮带运行期间,人员进入安全护栏以内作业的。

3.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煤、矸等杂物的或在运转中的皮带里侧清煤的。

4.溜头、溜尾没有可靠固定的。

5.皮带、溜子需要通过而无行人过桥的。

6.皮带机头的消防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没有及时处理的;

7.起吊作业时,在起吊物倾倒、坠落波及范围内停留或作业。重物坠落、回弹、摆动范围内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起吊装置使用不当的。

8.雨季到来前,未按要求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或联合排水试验弄虚作假的;未及时对水仓进行彻底清淤的。

9.6.6kV及以上高压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

10.检修作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的。

11.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

12.煤仓、溜煤口上方及登高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正确的。

13.绞车安装固定不合格的。

14.绞车运行时,用钎子或其它物体,撬运行中的钢丝绳的。

15.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的。

16.井下裸露的转动部位,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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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仍坚持工作;

28.不按规定要求冲刷巷道积尘、造成煤尘堆积的。

29.井下主要硐室、进回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接,没有安全措施。

30.防灭火系统不健全、记录不完整的。

31.防灭火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32.擅自甩掉甲烷风电闭锁、甲烷断电仪的。

33.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未审批、未贯彻学习的。

34.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

35.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七)严重“三违”地测防治水专业

1.发现涌水异常现象,继续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井下故意破损导线点的。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受水害威胁严重地段,未按要求进行水情预测预报或不及时发放预报通知书。

4.中腰线标定有误未及时纠正。

5.开口位置标定有误。

6.采煤工作面停采线给定有误或不及时,造成保安煤柱受破坏。

7.探水孔施工弄虚作假的。

8.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9.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10.工作面过钻孔未制定措施或措施不落实兑现的。

11.险情未排除,强行作业的。

12.不按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或擅自进入防(隔)水煤柱。

(八)严重“三违”共性部分

1.值班期间饮酒;酒后下井上岗的。入井驾驶员酒后驾车。

2.不服从管理,拒绝安检人员检查的,威胁、辱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3.班中脱岗、打盹、睡岗的。

4.井下私自拆卸、维修矿灯的。

5.生产区队井下无跟班队干的。

6.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

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

8.未持证入井或冒用他人证件的。

9.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0.“U”型销用单腿销、铁丝代替的。

11.蹬高作业(2米以上)或井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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