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倾斜救助的
寿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倾斜救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1号)、《关于优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晋中医保〔202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实施对象
救助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二)第二类:低保对象。
(三)第三类:返贫致贫人口。
(四)第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适用于2023年1月以来产生的城乡困难群众的住院费用,如政策有调整,从其规定。
四、实施内容
原则上对在省域内就医或规范转诊的上述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倾斜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第一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累计达到1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第二类、三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累计达到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60%的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累计达到6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50%的比例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3万元,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救助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救助,不重复享受救助。
五、资金来源
由中央、省、市及县财政配套的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六、救助程序
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仍符合倾斜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依申请办理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救助申请登记表》,医保经办人员通过医保系统进行数据筛查后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本人反馈结果。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报销、公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结果。审核结果由村(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县医保经办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七、部门职责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乡镇、部门协调配合。县医疗保障局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县民政局要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及纳入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做好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县财政局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各乡镇、城区要配备专人,做好拟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审核并最终交由相关部门审批认定。
附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救助申请登记表》
来源:寿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