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广西女子发朋友圈诋毁前夫全家,被告了!

文摘   2024-11-21 17:09   广西  

日前,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

因在微信朋友圈诋毁前夫

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唐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4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经双方协商,张某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金15万元给唐某,并在2025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


2024年6月起,唐某便开始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张某提前支付离婚补偿金,遭到张某拒绝后,一气之下把张某及其父亲、姐姐等三人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微信聊天截图及故意捏造的文字等信息发布在朋友圈,攻击、丑化、损毁张某等三人的名誉和形象,并在微信朋友圈评论区进行恶意评论。



该信息一经朋友圈传播,很多不明事实真相的亲友、网友纷纷指责张某及其家人,对张某及其家人造成很大的困扰。为维护自身及其家族成员的合法权益,张某向兴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立即停止对张某及其家人名誉权的侵害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受理后,法官针对该案具体情况,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反复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连续3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表示:


本案被告虽与原告有特殊身份关系,为原告前妻,但其也不能因家庭矛盾、纠纷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原告名誉,特别是在提倡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当下,唐某的行为已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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