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欠款人离世,债务又该如何处理?是“人死债消”,还是仍有偿还债务的义务?近日,鄱阳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促使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达成还款协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借款人李四(化名)于2021年3月向原告张三(化名)借款120万元。2023年7月,李四去世,被告王五(化名)、小李(化名)分别为借款人的配偶、儿子。原告认为其与借款人李四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作为借款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李四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以及相应逾期利息。因与被告协调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杨灿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发现在2023年10月,王五和小李曾以李四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过诉讼,要求其他借款的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余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并且已得到法院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现二被告作为借款人李四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在另案中法院已确认二被告作为借款人李四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杨法官以此为突破口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涉及我国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承担。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清偿责任。“父债子偿”是民间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该偿还债务的通常说法,其实并不完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接受遗产后,仅在其所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供 稿:余 琼
编 辑:高恒惺
核 校:吴江鹏
审 核:胡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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