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榕江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政务   2024-10-11 22:39   贵州  

榕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榕江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榕府通告〔2024〕5号

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更加有力彰显对英烈褒扬尊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序推进榕江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榕江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予以公布:

一、榕江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以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为界,东抵321国道排水沟,西抵道路外坎石灰厂村集体土地,南抵道路外坎石灰厂村集体土地,北抵围墙外林业局林地,保护范围如下图红线范围内,面积31229.71平方米。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现榕江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有革命烈士纪念碑、纪念碑广场、烈士墓群、英名墙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属于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榕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来源:榕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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