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低保有这些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备案!

文摘   2024-11-13 17:22   宁夏  

关于开展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国家公职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的公告

为全面持续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宁民规发〔2021〕7号)要求,有效杜绝低保保障家庭谎报、瞒报家庭经济状况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信息情况的发生,即日起开展国家公职人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对象享受原州区城乡低保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备案情形主要包括

(一)配偶及父母享受低保。

(二)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享受低保。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享受低保的公职人员。

(四)子女享受低保。

(五)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受低保。

(六)监护人、被监护人享受低保。

(七)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亲属享受低保。

三、备案方式

由公职人员直接向享受低保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申报备案登记,并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对象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附件),提供家庭成员收入(包括银行流水及收入证明)等佐证资料并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本次主动申报备案工作截至2024年12月30日,之后申请城乡低保保障时,应在申请时主动申报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职人员家庭信息申报登记及档案管理,并按照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录入“宁夏民政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将符合保障待遇的做好备案登记及台账管理。

对虚报、瞒报和逾期未按要求主动申报备案的人员,一经发现和查实,追回违规领取低保资金的同时并将公职人员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国家公职人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对象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固原市原州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来源:原州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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