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新社马尼拉20日电:大理院在一项裁决中表示,银行不能无理拒绝面临更高利息和额外费用风险的借款人的付款。
在周一公布的一项决定中,大理院第三分庭命令Premier开发银行(Premiere Development Bank)接受一对夫妇提供的支票,作为他们个人贷款260万披索的全额付款。由于丈夫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裁和一家保险公司的副总裁,这些贷款也是同一家银行的另外三笔企业贷款的担保,金额为8680万披索。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的单独协议包括一项豁免,即银行可以对任何借款人的贷款进行支付,无论到期与否。当贷款到期时,这对夫妇给了银行两张支票,一张是260万披索,用于偿还他们的个人贷款,另一张是600万披索,用于偿还一笔公司贷款。总额860万披索足以全额偿还这两项债务。然而,银行拒绝接受支票作为两笔贷款的全额付款。相反,它将两笔支票付款合并在一起,并将总额应用于所有贷款。这对夫妇对银行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正确地将260万披索的支票用于他们的个人贷款。一家下级法院和上诉法院裁定,该银行应该将这张260万披索的支票只用于夫妻的个人贷款,而不是用于公司贷款。大理院维持了这两项裁决。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当借款人向同一贷款人提供多笔贷款时,借款人有权选择如何在不同的贷款中分配其付款。借款人不行使此项权利的,贷款人可以决定分配。大理院澄清说,这只适用于同一借款人持有的多项贷款。法庭表示,该银行错误地将其配偶和公司视为单一借款人,将单独的个人和公司贷款合并支付,尽管配偶和公司是不同的实体。声明说,虽然丈夫在两家不同的公司担任官员,但他和妻子与这两家公司保持着独立的法人身份。因此,大理院裁定,配偶和公司的贷款不能合并,并指出配偶为个人贷款支付的款项不能用于公司贷款,反之亦然。大理院亦提醒银行有责任诚信行事,并维持金融机构应有的高度诚信和勤勉标准。大理院裁定,贷方不能被允许不合理地拒绝还款,因为这会不公平地给借款人带来更高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法院命令该银行将这张260万披索的支票仅用于其配偶的个人贷款,并向其配偶支付400万披索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