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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修改,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今天为大家整理了2025年最新最全企业所得税帮助大家学习。内容有点多,先来个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条例新修订、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二、企税3项新变化
三、企业所得税最全税率表
四、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
五、64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汇总表
企业所得税条例新修订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变更类型 | 变更前 | 变更后 |
条款内容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一、新增一项税前扣除凭证
通知中明确:
一、25%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适用15%税率
1. 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79号)
3. 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1〕29号)
4.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5.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6.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对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2〕19号)
7.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自2020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8号)
8.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执行期限延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三、适用10%税率
1.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 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64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汇总表
来源:税务师顾姐、利安咨询、大连税务、何博士说税、晶晶亮的税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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