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草案公示

楼市   2025-01-02 21:16   浙江  

来源: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义乌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草案公示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和深化“千万工程”,迭代推进和美宜居乡村建设,建成新时代美丽乡村样板区,特编制《义乌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按照“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理要求,结合开发区村庄发展、保护和建设的需求,助力推进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快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依据。目前,《规定》已形成初步成果,现将《规定》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31日,共30日。

公示地点:义乌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意见反馈方式:

(1)书面意见请邮寄至:义乌市宾王路366号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07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79-89971686。


附件:


义乌市“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我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部署,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4]61 号)等文件要求,加快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文件的要求,结合义乌市乡村地区村庄发展和实际管理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编制作用


本规定是村庄规划的补充,作为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用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具体适用情形主要包含:


1.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疑难问题处置等政策或市政府意见支持的农民建房。


2. 村级办公楼、服务站、农村卫生服务站、农村公园、休息亭、文化礼堂、体育健身点、居家养老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


3.道路、停车场、农村取水设施、污水处理池、配电房、通信基站、垃圾收集点、公厕、村级水闸和水电机房等农村公用基础设施。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他村庄建设项目,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或规划落实方案作为管理依据。村庄规划已依法批准且当前有效的乡村地区,应以村庄规划作为管理依据。


第二章  分区管制和约束传导


第4条 分区管制要求


加强落实上位规划用途分区管控要求,对城镇发展区(城镇集中建设区)以外的区域,按照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和其他规划用途分区四类分区实施用途管制,管制要求按《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执行。“通则”涉及的管制分区以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管制分区范围为准。


第5条 约束指标


严格控制乡村地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35年末市域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


传导上位规划划定的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量化指标,明确各单元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边界规模等指标,确保各类约束性指标规模不减少。


第6条 村庄建设边界线


严格落实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村庄建设边界范围,严格规范村庄建设边界管控。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集聚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经论证确需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可考虑在符合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建设用地总规模限制及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布局。


第7条 空间控制线传导


严格执行三条基本控制线和其他空间控制线管控。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任务,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改变用途。传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防治控制线、基础设施控制线等其他各类空间控制线,按照规划控制要求规范开展乡村建设活动。


第三章 用地布局


第8条 基本要求


应尽量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项目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及相邻地块则需征求相邻地块利益主体意见。


项目用地应纳入该村的建设用地核定规模中,人均用地规模应满足《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义土改〔2020〕1号)相关规定,市级文件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9条 农民建房布局


农民建房选址应优先选择环境适宜、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地段,并符合义乌市村庄布点规划。


第10条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


第11条 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布局


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选址应优先考虑位置隐蔽、与周围环境相融合的布置与形态,综合考虑地形地貌、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第四章 建设要求和风貌管控


第12条 建筑面积控制


农民建房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严控农村宅基地标准,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控制应按照《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义土改〔2020〕1号)》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建设标准。


第13条 建筑临距控制


建筑间距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同时应符合《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的相关要求。确实有困难的区域,相邻地块利益主体同意后间距要求可酌情放宽。


建筑与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公用基础设施及不可移动文物相邻时,其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消防、抗震、防汛、防爆、交通安全以及水源保护、环境保护、公路安全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的相关规定。


在符合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可不作要求。临路方向宜与同侧现状建筑外墙面边界齐平,保证沿路建筑的整齐美观。


第14条 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还需符合控高的要求,满足机场净空、城乡建筑风貌高度管控的要求,并符合《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的相关规定。


农民建房项目建筑高度按照《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义土改〔202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涉及城市重要景观地区、文保单位、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还应符合城市景观、历史文化、生态保护等特定的高度管控要求,并按相关保护规划执行。


第15条 风貌控制


建筑风貌应尊重周边现状环境,融合村庄整体风貌,体现义乌地方建筑特色。


建筑外立面饰面材料、色彩要与周边保留的传统建筑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依附于建筑的一些附属生活设施(如空调室外机、各类明线等)应与建筑外立面设计时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尽可能地埋。污水排放要求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第16条 地下空间开发控制


鼓励依法合理利用建筑地下空间,地下空间范围线原则上不得突破建筑占地红线,地下空间统筹整体开发建设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17条 规划许可


建设主体编制建筑方案前,应开展符合通则式管控要求的论证分析。


建筑方案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属地镇街审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18条 过程监督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本规定明确的管控要求,严格规范各类乡村用地建设行为,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强化跟踪管理、开展监督评估。


第19条 评估调整


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对本规定的评估调整。因乡村地区开发保护利用需要,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本通则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本规定修改原则上不能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本规定实施后新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区域,应做好村庄规划(详细规划)与本规定实施情况的衔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1.本规定由义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2.本规定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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