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决定城市和区域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郧阳区始终致力于构建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和群众满意度。郧阳区融媒体中心开设全媒体专栏《局长说政策》,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市场主体、广大民众关心的政策进行解读,实现政府与企业、群众对话,让政府与企业、群众“零距离”。
郧阳区位于丹江口库区核心水源区,严格实行岸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至五十九条,《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非法占用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论证,获得许可后开工建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投诉、举报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为切实做好丹江口库区(郧阳区段)河湖岸线保护工作,我区于2024年初印发了《关于加强丹江口库区(郧阳区段)消落区管理的通告》,并且提出明确的管护要求,列出禁止性行为清单,对库区有较大面积消落区的46个村154公里岸线实施物理隔离,减少消落区人为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并交纳水资源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牲畜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1500立方米以下,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一般为5年,需要延续取水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取水。” 2024年12月1日,湖北省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水资源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今年以来,郧阳区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强化用水指标刚性约束,积极落实国家节水行动。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执行用水定额,严控用水总量,对取用水户取水及节水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2024年5月1日我国首部《节约用水条例》全面规范节约用水行政法规正式施行,通过大力开展普法节水宣传,增强全社会惜水护水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我区为切实加强水土流失保护监管工作,根据动态监测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实施“五级防护”综合治理,对河流、村庄暨山、水、林、田、路进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