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紧紧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践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建民事检察“和枫”工作品牌,全市两级23个检察院均设立“和枫”工作室,由成都市检察院“和枫”工作室统筹引领22个基层检察工作室建设,坚持走特色化发展道路,以“检察之力”助力“社会之治”,以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截至2024年9月底,成都市检察机关共出台12项“检护民生”措施,6个基层检察院被四川省检察院评为“和解五法”示范工作室建设单位。
金堂县检察院走访高校
开展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风险防范工作
锦江区检察院就
“环卫领域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开展调查走访
邛崃市检察院检察官接待立案监督申请人
并对其释法说理
龙泉驿区检察院
9月初,张某等人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自愿撤回几个月前提交的监督申请。“这是我院实质性化解的又一起民事纠纷案件。”龙泉驿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我院充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办理民事检察案件38件。通过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实现民事检察与检护民生的同频共振。”
案 情 回 顾
张某之子廖某于2022年4月在龙泉驿区某旅社因一氧化碳中毒非正常死亡,张某以旅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出由旅社经营人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54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廖某的非正常死亡,旅社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然而,当事人儿子去世、儿媳离家出走、丈夫残疾、两个年幼孙子需要抚养等现实情况,提醒检察官绝不能就此简单结案。
为妥善办理该案,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今年5月13日,成都市检察院和龙泉驿区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联合申请人张某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检察院,共同走访张某所在地村委会、残联等近10家单位,全面掌握张某的家庭状况、实际需求。
检察官分析认为,张某之所以提出监督申请,一是她和老伴都是残疾人需要照料,家庭经济来源少,生活较为困难;二是她不能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认为人在旅社意外死亡,旅社就应该负责。为此,龙泉驿区检察院选派两名资深检察官,携手筠连县民政局、妇联、残联等部门工作人员,上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考虑到张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龙泉驿区检察院为其申请到司法救助金,协调当地镇政府为张某提供就近公益性岗位,推动筠连县民政局将张某的两个孙子列为重点关注帮扶对象。最终,张某心结化开,自愿撤回监督申请。
彭州市检察院
“孩子他爸出事后,全家就断了收入来源。为了给他筹集治疗费用,我们已经借遍所有亲朋好友。感谢检察院雪中送炭,帮我们解燃眉之急。”近日,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高某的家属,收到了成都市检察院、彭州市检察院联合发放的司法救助金。
案 情 回 顾
“今天得在平台上多接一些单子,争取跑满150单,这样除了交社保还能存点钱过年。”2023年12月4日早上,外卖员高某出门前的这句话,让妻子一直揪心到今天。当天中午,外卖平台忙碌起来,高某一连接了好几单,希望能一起配送。骑车经过彭州市牡丹大道西侧辅路时,高某被一辆迎面而来的三轮车撞倒在地。三轮车驾驶员杨某立即下车拨打报警电话,高某被送到彭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先后两次进ICU抢救。12月24日,因高某持续昏迷,家属将其转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抢救。今年2月,高某转入某康复医院继续康复治疗。经鉴定,高某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杨某为高某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高某的代理人向彭州市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该院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办案检察官向公安机关核实杨某车辆保险情况,深入高某、杨某所在社区走访调查,询问医生了解高某后续康复费用,很快掌握了各方情况。原来,杨某是一名快递员,当天送快递时因埋头查看配送地址未注意前方车况,导致事故发生。杨某本人无驾驶证,电动三轮车也未购买保险,因父亲患病要长期住院,杨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没有赔偿能力。高某住院后,高某的妻子将孩子交给其父母照顾,自己辞去药店的工作看护高某,家里也没了收入来源。
彭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高某家庭收入微薄,人均收入低于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能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赔偿,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为最大限度救助高某,彭州市检察院提请成都市检察院开展两级院联合救助。近日,两级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将这笔救急的钱送到高某家属手中。
郫都区检察院
“这几年,我俩就女儿离婚后的财产问题起诉、应诉多次,折腾得心力交瘁。多亏你们耐心细心促成和解,我们才摆脱这一切。以后我们会好好照顾家人,安稳过日子。”近日,当事人刘某的父母专程来到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和枫”检察工作室,向办案检察官表达谢意。
案 情 回 顾
刘某原本是一名童话作家,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女,共同经营一家智教文化公司,公司名下图书系双方原创。2016年10月,刘某和张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仅对部分图书版权及尚未取得的版税收入分配进行约定,为之后的矛盾纠纷埋下隐患。2020年,刘某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2021年2月,经刘某母亲申请,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判决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刘某年过八十的父亲为其监护人。
2019年12月至2023年3月,刘某和张某因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多次向法院起诉、申诉,双方矛盾尖锐,刘某父母四处上访。2023年4月,刘某父亲向郫都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其中一份生效裁判。该院“和枫”检察工作室检察官调取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联系社区网格员上门走访,了解双方家庭情况,厘清案件矛盾焦点。
办案检察官研判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刘某、张某婚内共同经营的公司债权债务不明晰,双方矛盾利益交织,积怨已久。“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如果就此结案,双方的‘疙瘩’只会越结越大,真正化解矛盾。”今年2月至7月,办案检察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6次,最大限度凝聚共识。最终,当事双方同意将智教文化公司注销,对公司及双方共有的图书著作权进行平等分割,张某向刘某支付5.6万元补偿金,和解协议达成。
鉴于刘某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年过八旬,女儿在外地求学,家庭经济比较困难,郫都区检察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刘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
温江区检察院
“向你们反映情况后事情很快就解决了,真的很暖心。我现在做完手术正在调理身体,一切都好。”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检察官电话回访当事人马某,得知其一切安好很是欣慰。
案 情 回 顾
年近八旬的马某家住成都市金牛区。2024年3月,他在家人陪伴下来到温江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反映温江区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未退还其诉讼费2270元,他多次申请历经两年未果,希望检察院能督促法院尽快退还。
温江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向温江区法院调取原审卷宗,开展全面调查核实。经查,温江区法院在相关判决生效两年后仍未退还马某预交的诉讼费用。实地走访中,检察官还了解到当事人马某患有恶性肿瘤,治疗支出已超过8万元,生活较为困难。温江区检察院快速办理该案,于受理案件8日后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温江区法院依法退还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温江区检察院在办理马某民事监督案基础上举一反三,以问卷调查、走访律师事务所等方式发掘线索,开展胜诉退费专项监督工作,形成由院领导牵头、检察官办案、定期案件研讨、高效办结的类案监督机制,依法办理胜诉退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4件,督促法院退还当事人诉讼费用共2.79万元。随后,温江区检察院再次向温江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完善胜诉退费相关管理制度。
“民事检察主要以个案监督为主,即发现一件解决一件,虽然能实现个案公正,但不能解决民事诉讼中的共性和源头问题。”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做优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可触的‘检护民生’,不仅要办好个案,更要在个案办理中坚持系统思维,真正解决根源性问题。”
锦江区检察院
近日,随着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原审判决被依法撤销,困扰徐某一年多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案 情 回 顾
2019年至2022年,文某通过现金和网络支付等方式借给朋友“徐某”共计7万余元。之后文某反复催要,“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未能偿还全部借款。2022年5月1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截至协议签订日,“徐某”尚欠文某借款本金6万元,应于2023年3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本息;“徐某”愿以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的一处房产作抵押,并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然而,“徐某”并未就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还在约定的还款日“人间蒸发”。
2023年3月,文某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徐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年5月16日,法院在“徐某”缺席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徐某”向文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随后,文某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法院组织执行和解过程中与被告见面。见到徐某,文某大吃一惊:“这不是向我借款的那个人啊!”徐某的惊讶也不亚于文某:“我怎么就成被告了?”
徐某和文某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1月,胡某诈骗案移送锦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涉及民事虚假诉讼问题,立即将线索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依法询问当事人,审查法院民事诉讼情况,协同刑检部门调取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材料,最终查明真相。原来,真实的徐某系湖南人,于2014年不慎遗失了自己的身份证。胡某偶然捡到徐某的身份证后,自己收了起来。初识文某,胡某便称自己是“徐某”,还出示其捡到的“徐某”身份证取得文某信任。就这样,胡某一直冒用“徐某”身份向文某借款,让文某信以为真,进而签订借款协议。
针对原一审判决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及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问题,今年5月31日,成都市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近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徐某莫名背负的虚假债务就此抹掉了。
新津区检察院
“上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我院参与办理的通济堰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这份成绩是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得来的,喜悦也要一起分享。”9月18日,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红艳到虞石桥电站拦水坝回访时,对水电站管理人员说。
情 况 回 顾
通济堰始建于西汉,地跨成都、眉山两地四区(县),2022年入选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
今天的通济堰仍在高效使用,灌溉52万亩良田,在“天府粮仓”核心区农田灌溉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虞石桥水电站位于通济堰干渠内,在成都市新津区和眉山市彭山区交界处,是通济堰干渠渠首。
电站在溢流坝前设置有拦污栅,用于拦截上游固体废物及漂浮水生植物。
案发前,顺流而来的大量固体废物堵塞通济堰渠,造成灌溉用水污染。
在四川省检察院统筹指导下,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协同履职,先后28次现场调查河道面源污染情况,对受污染水体水质进行检测。通过现场勘查、二维码识别垃圾溯源、调取大数据信息等方式,检察机关查明,虞石桥水电站溢流坝前存在大量白色垃圾、动物尸体、农作物秸秆等固体废物淤堵灌区河道,系永商镇政府未履行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虞石桥水电站作为经营主体未及时打捞漂浮物所致。
2023年9月,新津区检察院向永商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同时督促虞石桥电站及时履行打捞职责。随后,永商镇政府在通济堰干渠附近村组沿河增设环境保护宣传标语,重新规划垃圾收集点位5个;电站建立水面垃圾常态化打捞制度,设置了专门的垃圾晾晒坝,安排环卫服务公司及时清理转运垃圾。2024年1月,新津区检察院与下游的眉山市东坡区检察院、彭山区检察院、青神县检察院会签《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围绕“天府粮仓”核心区建设和灌区保护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制度,实现了通济堰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一体保护。
大邑县检察院
前不久,在确认法院将自己的银行卡解冻后,唐某来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撤回先前提出的监督申请。“银行卡恢复正常使用,我的生活能继续下去了。”唐某表示。
案 情 回 顾
3年前,唐某因信用卡透支未足额偿还,被银行起诉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法院判决唐某偿还本金利息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未主动履行,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1月,成都中级法院指定大邑县法院执行。同年9月,大邑县法院冻结唐某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但发现无余额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1月,唐某向大邑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立即解冻,被法院驳回。唐某向成渝金融法院申请复议,2024年3月,成渝金融法院驳回其复议申请。唐某不服执行裁定,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请监督。“我年逾六十,得了癌症,上有90岁的母亲要赡养,下有得了抑郁症的女儿,生活特别困难。”唐某表示。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调查发现,大邑县法院冻结的是唐某的退休金发放卡,截至2024年7月,卡内余额26万元;案件依然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法院未采取冻结外的其他执行措施,也未执行到任何款项。鉴于大邑县法院未按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有可执行财产时未及时恢复执行,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依托成渝金融检察一体化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大邑县检察院。
大邑县检察院接到线索后,委托唐某住所地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唐某家庭情况,同时向银行调取唐某银行卡冻结情况和账户流水。今年7月19日,大邑县检察院依法向大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保障唐某生存权的前提下,适时恢复执行。
为缓解唐某的生存困境,大邑县检察院“和枫”工作室联合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大邑县法院召开执行协调会,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建议原告银行为唐某适当保留生活、治病费用,并对唐某释法说理,引导其配合执行。8月,原告银行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解冻唐某的银行卡。随后,大邑县检察院与大邑县法院就暂缓恢复执行达成一致意见。
来源:成都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