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
等食品安全的预警通告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全州因“杀猪饭”、婚丧宴请等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活动导致食品风险问题增多,涉食品安全以及误饮误食导致中毒事件偶有发生。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等活动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化解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蒙自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农村集体聚餐、家庭自办宴席等食品安全的预警通告。
一、“杀猪饭”、婚丧宴请等集体聚餐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
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要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在宴席举办前10日内在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村委会食品安全员)处申报备案,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领取食品安全告知书,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将菜单交协管员审查,科学确定菜单。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乡镇食品安全负总责,各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对本村(社区)食品安全负责,要督促申报备案工作的落实,督促食品安全协管员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工作。
承办聚餐活动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
二、“杀猪饭”、婚丧宴请等聚餐活动严禁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有毒中药材及野生干菌、冻菌、自行配制的药酒、发芽土豆、四季豆等高风险食材。严禁使用亚硝酸盐或其他违规添加剂。不得加工食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慎食生血、凉拌菜等食物。
三、不提供、不饮用浑浊、污染、有异味的水,不循环利用清洗蔬菜、肉禽、食物、餐用具的水。
四、不食用过期、变质、沉淀、有异物、感官异常的饮料,不自制饮料或在流动摊贩处购买饮料,不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用具。
五、不食用颜色不正常、变质或有异味的肉品,凉菜、熟食品应有防蝇防尘防鼠防变质等措施。
六、严禁在“杀猪饭”、婚丧宴请等聚餐活动中提供仅供自己饮用的自酿酒、药酒,严禁提供散装储藏酒,禁止在餐后将残剩的酒品回收、储存后再饮用;不要饮用来路不明、色味异常的“酒”品;正在服用头孢类抗生素或高血压、高血糖、甲亢药物等的患者要绝对禁止饮酒。注意妥善保管外用或者医用药酒,与食用酒要分开摆放,防止造成误食。聚餐过程中尽量做到不饮酒或少饮酒。
七、宴席不宰杀、食用病死家禽畜,不在游动摊贩处购买肉品和食用油等大宗食品,购买的肉品应有相关部门加盖的检疫检验印章。
八、宴席所用的原材料应清洁、新鲜、卫生。所用的米、面、油、蔬菜、动物性食品应新鲜、干净,不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及来源不明的原料。不食用自行采摘的菌类及不明野生蔬菜、水果。
九、宴席食品加工操作间应远离粪坑、垃圾堆、厕所、畜禽圈舍等污染源,并采取相应的灭蝇、防蝇、防鼠措施。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烧熟煮透。生熟菜墩、刀具尽量分开,确实不能分开的,应经高温消毒后使用。
十、宴席食物存储应与农药、化肥、有毒有害物品等隔离,生熟食品应分开储存,容易变质食品应冷藏保存。
十一、农村集体性聚餐和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甲醇、丙醇等醇基液体作燃料的,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包装物粘贴醒目警示标志,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坚决防止误饮误食。不得在灶具外的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醇基燃料,严格专人专位管理,严禁同白酒混合存放。
十二、宴席不使用无健康证明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厨师和帮厨人员。
十三、宴席餐具用具用前应当使用符合食用要求的消毒品进行清洗消毒。
十四、宴席所有菜品应按要求进行留样。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25g,并冷藏储存48小时以上。
十五、拒绝餐饮浪费,宴席不大操大办,不大吃大喝、不铺张浪费,树立节俭之风、文明之风。抵制相互攀比的不正之风。
十六、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加大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的宣传力度,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拨打“12315”,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应及时送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保护控制好现场,向村(居)委会、乡镇或卫生健康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各乡镇(街道)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及时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特此通告
蒙自市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