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抚州南丰县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名应届大专毕业生张某某,在自愿应征报名并通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后,本应肩负起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却做出了让人意想不到的举动。
张某某于2024年6月自愿应征报名,9月上旬参加预定新兵役前教育期间,经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集中审定新兵会议被批准入伍。然而,在这之后,他依法服兵役的意识极为淡薄,多次提出离队申请,甚至还有过激行为和倾向。尽管县征兵办、基层人武部工作人员以及该新兵家长、亲属多次反复对其进行教育,但张某某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并于9月12日22时擅自离开预定新兵役前教育集训队。
虽然张某某尚未正式进入部队,但其行为发生在南丰县召开定兵会议之后,严重破坏了当地多年来“踊跃参军、矢志报国”的良好氛围,性质十分恶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南丰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张某某做出如下严厉处罚:
1. 处以罚款6000元,罚款上交县财政,列入征兵经费款项。由市山镇人民武装部按照法定程序收缴,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依法申请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由市山派出所在户口登记系统中对其标注“拒服兵役”,用工单位政治考核时,市山派出所对其现实表现注明“政治思想不合格,拒绝、逃避服兵役”。
3. 县人民法院将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通报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房管局、银行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4. 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5. 两年内教体局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将其录取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
6. 两年内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得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房管局不得为其本人和父母办理保障性住房,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7. 将张某某的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荣誉。任何逃避和拒绝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不负责任。张某某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时刻铭记自己的责任与担当,珍视并履行这一神圣职责,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这一事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责任意识培养,让更多的人明白服兵役的重要性和意义,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应征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1至3倍的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二)拒绝、逃避征集的;(三)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以本地区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结语
保卫国家,人人有责。希望每一位适龄青年都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以实际行动为国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希望大家能从张某某的事件中汲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做一个有担当、有作为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