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拟确定3家旅游度假区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的公示

政务   2024-12-05 12:06   新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6358—2022)《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省级旅游度假区要求,经相关地、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程序组织综合评定,以下3家旅游度假区达到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标准要求,拟确定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现予公示。名单如下:

1.伊宁市伊犁河旅游度假区

2.沙湾市温泉旅游度假区

3.和硕县金沙滩旅游度假区。

公示期为2024年12月4日至12月8日,公示期内若对公示单位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0991-8889303

电子邮箱:xjwltziyuanchu@163.co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4日


投稿邮箱3100316897@qq.com



联系QQ:310031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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