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回复:《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属于行政命令

文摘   2024-11-22 08:59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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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回复:《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属于行政命令

文/务林人

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中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该补种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还是属于其他什么性质?感谢指导

省林业局回复(20230913):《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该条款中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属于行政命令。

附: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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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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