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号内容禁止转载!
林业局回复:《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属于行政命令
文/务林人
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中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该补种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还是属于其他什么性质?感谢指导
省林业局回复(20230913):《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该条款中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属于行政命令。
附:《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延展阅读:
林业局回复:《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属于行政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11号:责令补植复绿以修复环境属于行政处罚范围
《中国司法》 | 行政处罚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简析(涉林)
《森林法》中关于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行为规定释义
国务院法制办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