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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职工医保
在我省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在我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居民医保
在我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用人单位
线下办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线上办理:湖南省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湖南省政务服务平台等。
个人办理
线下办理:居住地的医保经办服务大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线上办理:“湘医保”APP 或小程序、“湘易办”APP 等。
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澳门同胞: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台湾居民居住证)
🔸办理职工新增登记还需提供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个人参保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香港澳门同胞: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台湾居民居住证);
居民医保
🔸《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香港澳门同胞: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台湾居民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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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等信息
🔎单位申请办理,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个人线下申请办理即时办结;线上申请办理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图源:摄图网_400075362
职工医保
1、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8%),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月缴费,也可结合实际选择一次性预缴全年应缴职工医保费。
3、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180元/年(即15元/月)。
4、职工参保登记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应自主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湘税社保”APP或小程序、税务办税服务大厅等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渠道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自缴费30日后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
1、原则上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2024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80元/人,财政补助670元/人。
2、居民参保登记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可通过“湘税社保”APP或小程序、税务办税服务大厅等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渠道缴纳居民医保费。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参保人,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1、普通门诊(门诊统筹)
图源:湘医保(下同)
2、住院
温馨提示:
①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②各市州和省本级可根据统筹基金支撑能力适当调整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可以将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可以将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
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标准。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④省部属医疗机构特指根据湘医保发(2019]42号文件,手术价格在一类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6家医疗机构,分别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附一医院。
3、职工大病保险
4、职工个人账户
温馨提示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①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②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③各市州可从个人账户统一代扣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④可以用于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1、普通门诊
2、“两病”门诊(高血压、糖尿病门诊)
3、住院
温馨提示
①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标准。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③省部属医疗机构特指根据湘医保发(2019]42号文件,手术价格在一类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6家医疗机构,分别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附医院。
4、居民大病保险
5、生育补助
小编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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