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莆田15岁男生早恋被女生家长扇耳光后失联,11日晚,当地某救援中心确认其不幸溺水身亡。
寻人启事显示,11月9日早上,卓某桓在华亭油赖村附近走失,身穿白色T恤,黑色短裤,目前已报警。家属在社交平台发文称,男生骑车去南湖山边,至今未归。
据大河报报道,记者从莆田市警方、莆田某救援中心处获知,卓某桓已溺水身亡,目前已经打捞上来。
有媒体披露,该男孩失联前,曾被女生家长扇耳光,引发热议。女生家长是否应该担责?男生自行离校后溺亡,学校是否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的石宏伟律师告诉九派新闻,女生家长扇男生耳光,与男生溺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女生家属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男孩一周前曾被女友家长扇耳光
据潇湘晨报报道,卓某桓的姨夫称,孩子今年读初三,11月9日上午9点,卓某桓和另一名学生骑车离校,当天穿着校服和短裤。母亲发现其中午未归家吃饭,觉得异常,随后联系校方,之后报警。
卓某桓离校骑的自行车被发现在5公里外的河边。姨夫透露,侄子因为早恋,一周前曾被女孩家长在办公室扇过一巴掌,之后精神状态不佳,家人也没收了电子产品。
姨夫称,甩巴掌这件事班主任没和家长说,侄子本人也没说,这次才知道的。从事发到现在孩子的父母一直都没有好好吃饭,精神状态很差。
律师:男生被扇耳光与其溺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次事件中,有网友建议,起诉女生家长进行追责。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的石宏伟律师认为,女生家长扇卓某桓耳光,与卓某桓溺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女生家长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侵权责任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实施行为有过错;三是被侵权人有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事件中的女生家长可能满足前三个构成要件,但是并不满足第四个构成要件。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纯粹的客观事实判断,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仅应满足必要性,即无此原因必无此结果的条件关系,还需要考察是否具有相当性,即有此原因通常会产生此结果的相当性。
女生家长扇男生耳光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男生溺亡的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女生家长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该事件中,卓某桓已年满15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以及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等,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石宏伟律师表示,目前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卓某桓及其父母对其溺亡存在过错,学校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