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扔,我就敢曝光!
垃圾分类不文明现象曝光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的垃圾分类成果,做好垃圾源头减量工作,巩固前期垃圾分类专项执法行动成果。近期,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区商场、超市开展了垃圾分类“回头看”行动。
本次检查发现:大部分超市仍存在分类误区。
接下来
随小布一起了解具体情况
总体情况较好。有垃圾分类宣传海报,宣传氛围齐全。
发现的问题:超市出入口未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不足之处是集置点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容器内分类错误,需要尽快整改。
集置点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分类错误。
总体情况一般。设有垃圾分类宣传海报,宣传氛围齐全。
发现的问题:集置点分类容器未按组配置,缺少易腐垃圾容器;分类成效不高,二楼收集点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容器内分类错误,集置点其他垃圾容器内分类错误,需要尽快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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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一般,有垃圾分类宣传海报,宣传氛围齐全。
发现的问题:集置点未设置有害垃圾容器;海报上易腐垃圾标识错误;超市出入口处有害垃圾容器内分类错误,二楼电梯口处可回收物容器内分类错误,集置点其他垃圾容器内分类错误,需要尽快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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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一般。有垃圾分类宣传海报,宣传氛围齐全,分类准确率较好。
发现的问题:集置点未设置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容器;生鲜区垃圾桶未张贴分类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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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县住建局将继续开展垃圾分类“回头看”检查行动,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处罚。个人应当自觉做好分类,人口密集的商场、超市等场所更应主动作为,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小布在此倡导
请广大消费者们
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垃圾分类
做到不乱投不混投
减少后期分类工作量
来源丨嵊泗县住建局
编辑丨邱美婷
一审丨顾盼盼
终审丨何伊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