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借机敛财或者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违纪案例:董某,中共党员,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9年5月,董某为其儿子操办婚宴,共设酒席50桌,宴请人员约500人。其中,宴请市现任及原任职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当地私营企业主共计100余人,收受上述人员礼金共计50万余元。此次婚宴,董某事前申报规格为10桌100人,邀请范围仅为亲戚朋友,申报规模和范围均与事实严重不符。
敲重点
婚丧喜庆事宜是人之常情,但有些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甚至还成为借机敛财的手段,既违背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初衷,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又腐蚀了公权力,破坏了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党员、干部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原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大操大办、违规操办甚至巧立名目、借机敛财等行为。
1.婚丧喜庆事宜,包括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
2.“造成不良影响”需要综合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当时当地情况条件、群众反映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3.“借机敛财”是指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通过直接邀请或者授意、暗示、默许他人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方式,达到敛取钱财的目的。
4.“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主要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损公肥私、因私害公,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等。
5.此类违纪行为举例:故意扩散婚丧喜庆事宜的信息,主动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化整为零、分批次分地点设宴,掩盖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的事实等。
图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往期回顾
03 滑县中心医院再获奖! |
医院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