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办理变更登记
7.3.2.1适用
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a)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7.3.2.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7.3.2.3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a)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b)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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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赵丰梅 图片 | 金晨梦 校对 | 王薇 孙澳
初审 | 金娜 复审 | 胡悦 终审 | 褚晓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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