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办理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b)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c)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d)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证实面和变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
2)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4)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e)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编辑 | 赵丰梅 图片 | 金晨梦 校对 | 王薇 孙澳
初审 | 金娜 复审 | 胡悦 终审 | 褚晓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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