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庆要闻
五、垦区未规范管理土地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什么进行分类处置?处置方法是什么?
垦区未规范管理土地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用地类型分为未签合同农业用地、已签合同农业用地两类情况;按照土地使用人分为垦农和垦外两类人员。垦农是指垦区户籍且生活在海南农垦辖区范围内,需依靠租赁土地维持生活的职工群众;垦外是指周边农民、垦区外单位和个人。
(一)未签合同农业用地处置方法
1.垦农占地
依法依规推进垦农占地处置工作,并按保障类和经营类进行分类处置。
(1)保障类
垦区保障类用地包括垦区职工个人通过土地换就业获得的土地以及并场队职工群众个人使用其带进农垦的土地,按海垦集团农业用地承包租赁优惠规定执行,具体保障面积由各农场确定后上报集团审批,超出保障用地面积的部分土地,按经营类规定执行。
(2)经营类
在2024年12月 31 日前与海垦集团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按海垦集团《关于印发农业用地承包租赁指导价的通知》(琼垦企发〔2016〕396号)、《关于印发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承包租赁农业用地基本指导价的通知》(琼垦企发〔2017〕191号)规定执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2025年1月1日起,实行经营用地+市场用地方式,每户经营用地不超 20亩的,按垦区内部承包租赁指导价标准执行,超出经营用地规定的面积实行市场化用地,按照海垦集团新发布的租赁基本指导地价执行。对拒签订租赁协议按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市县土地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侵占土地行为进行处置,存在纠纷的由司法部门进行裁决。
2.垦外占地
依法依规推进垦外占地处置工作,周边农民、垦区外单位和个人侵占农垦国有土地的行为,按“被占地”处置,结合“被占地”历史原因,区分占地主体,按村集体侵占类、村民个人侵占类、外部单位和个人侵占类进行分类处置。对于土地权属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违法侵占行为,海垦集团可通过诉讼、协商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依法维护国有土地权益。
(1)村集体侵占类
占地主体所在市县政府牵头对村集体侵占农垦国有土地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处置方式以引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占地主体属于占地区域周边村集体自用的,引导其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用地协议,海垦集团可参照未签合同农业用地垦农占地保障类规定给予扶持乡村建设。对拒不同意签订用地协议的,将土地退还土地权属人,地面青苗和附着物由占地人自行限期清理。
(2)村民个人侵占类
占地主体所在市县政府牵头对村民个人侵占农垦国有土地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处置方式以引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占地主体为属于占地区域周边农村村民的,可参照未签合同农业用地垦农占地经营类规定给予优惠。对拒不同意签订用地协议的,将土地退还土地权属人,地面青苗和附着物由占地人自行限期清理。
(3)外部人员侵占类
农垦土地权属单位作为处置主体,属地市县政府配合海垦集团对垦区外部单位和个人侵占农垦国有土地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处置方式以引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占地主体不属于占地区域周边村集体、周边农村村民,经协商同意采取签订租赁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由海垦集团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租金,但原则上租期不超过10年。海垦集团在本方案印发后,一月内全面梳理垦区外部单位和个人侵占土地情形并进行公示,公示期45天。公示期满后,占地主体不同意依法有偿使用土地的,市县土地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侵占土地行为进行处置,存在纠纷的由司法部门进行裁决。
3.内圈外用侵占地
涉及违纪违规圈占地非法经营的用地行为,不予签订合同的,由海垦集团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二)已签合同农业用地处置方法
1.未清理“三过”的农业用地
垦区6万亩未进行清理的“三过”土地,并结合用地主体分类依法依规处置。(“三过”土地指租期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农用地。)
(1)垦农未换签类
农垦土地权属单位作为处置主体,属地市县政府配合海垦集团引导垦农就原有租赁土地合同开展换签工作。2016年7月前未完成租赁土地合同换签工作的垦农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租赁土地合同换签工作的,按未签合同农业用地垦农占地经营类规定执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2025年1月1日起,按照垦区内部新发布的租赁指导价规定执行。拒不换签的,由海垦集团采取司法诉讼等方式收回土地,并追缴欠缴租金。
(2)垦外未换签类
市县政府配合海垦集团引导垦外租赁就原有土地合同开展换签工作。2016年7月前未完成租赁土地合同换签工作的垦区外单位或个人,在45 天公示期内完成租赁土地合同换签工作的,按海垦集团《关于印发农业用地承包租赁指导价的通知》(琼垦企发〔2016〕396号)《关于印发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承包租赁农业用地基本指导价的通知》(琼垦企发(2017)191号)规定执行,坚决维护农垦合法权益。逾期未换签合同的,由海垦集团采取司法诉讼等方式收回土地,并追缴欠缴租金。
2.私下转包、转让、合作的农业用地
与海垦集团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后,存在私下转包、转让、合作的农业用地的行为,并按无生产需求类和违规圈占地类用地依法依规处置。
(1)无生产需求类
对已无生产需求,需进行转包、转让的用地行为,由海垦集团核定新承包人身份,系垦农、用地区域周边农村村民的,参照未签合同农业用地垦农占地经营类规定执行;非上述身份的,由海垦集团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租金。
(2)违规圈占地类
涉及农垦企业的领导干部违规使用土地的,严格执行海垦集团《关于农场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工作推进中有关问题补充处理意见的通知》(琼垦企发〔2017〕21号)规定,杜绝换签合同后通过“代持”等方式继续违规经营行为。农垦各下属企业须于2024年10月底前形成干部用地情况报告,如未能按要求执行的,将依法依规处置。
3.改变用途土地
对租赁垦区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由属地市县土地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海垦西庆
责编:小何
来源:海南农垦报
运营:儋州大成航不浪传媒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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