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即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所有专职安全员均应配备检查记录仪!1个月内完成,否则立案查处!

百科   2024-09-29 07:48   湖南  

 


住建局:即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所有专职安全员均应配备检查记录仪!1个月内完成,否则立案查处!

9月24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征求意见稿)》。
01

配备使用范围和技术要求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配备检查记录仪
2、检查记录仪应具有录音、录像(分辨率不低于1080P,帧率不低于30Hz)、拍照(分辨率不低于2K)、本地存储(空间不低于128G)、自带行走轨迹记录(基于北斗定位)及无线传输(应支持断点续传)等功能,具备足够的广角及防水防尘功能,支持下一步按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22)与监管平台对接
02

使用管理要求
1、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查记录仪使用及管理制度,完善检查记录仪的使用、设备维护、音像采集归档等内控机制,结合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具体情况,细化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区域、每次检查路线、点位及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作业旁站等工作时正确佩戴使用检查记录仪,规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行为,既要保证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频次,又要确保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全覆盖检查
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次,监督现场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客观、全面、真实记录当日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内容应与《施工安全日志》内容相互印证。
3、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关键部位环节检查情况进行完整影像记录,确保检查记录、问题发现、处理结果描述清晰准确。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督促整改”的原则,对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通过检查记录仪记录影像形成整改闭环
4、针对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的归档存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每日下班前,安排专人对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进行一人一档的整理存储,《施工安全日志》应包含影像资料中的安全管理内容,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备查。
5、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本地存储留档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如因本地存储保管不善、存储设备损坏、网络安全防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影像记录缺失视为未按照要求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
03

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推广应用工作!未按要求落实的,立案查处!
1、各级住建监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推广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在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推广应用工作
推广过程中坚持“企业自主选择、政府部门监督落实”的工作原则,不得指定检查记录仪的品牌和型号凡是符合通知所列明的技术指标且遵从国标GB/T28181—2022的各形式类别的设备均可纳入检查记录仪使用范围
2、各级住建监管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开展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与《施工安全日志》内容的对比检查,未按通知要求落实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经督促项目整改2次(不含)以上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项目施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进行立案查处
04

项目专职安管员上传检查记录仪相关点位、轨迹和影像资料!住建主管部门远程巡查!
1、下一步,在融合监管平台和广州住建APP相关功能更新上线后,各项目施工单位要督促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要求及时注册融合监管平台和广州住建APP个人账号,并按照功能指引上传检查记录仪相关点位、轨迹和影像资料
2、各级住建监管部门要通过融合监管平台和广州住建APP强化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佩戴使用检查记录仪的远程巡查,严格执法,督促施工单位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深圳: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所有专职安全员配备检查记录仪上岗!
原文如下: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
2024年9月24日—2024年10月7日
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形式反馈(邮箱:maike@gz.gov.cn;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3号楼(邮政编码:510030)。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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