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花160万买房,7年后才发现房子有地下室,进去后发现原房主竟一直没搬走。房主:我卖的是房子,没卖地下室。法院判决亮了!

学术   2024-09-19 17:03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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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毛不饿
来源 | 小毛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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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没了诚信的人实是可恨。江苏南京,一男子买了套二手房,花了160万,结果住了7年后,才知道原房主是个骗子。
原来房子有个地下室,原房主卖房子之时将地下室价钱算作总价中,结果房子买了,自己一家却住在地下室。
男子得知后立即找到原房主理论,要求索回地下室,令原房主一家搬出去,结果原房主不答应,一场诉讼因此展开。
原房主辩称:我没有卖地下室,卖给男子的只是房子。
最后法院判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01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采用化名)
本案中的男子姓郭,毕业多年终于积攒了一些钱,加上家里父母支持,总算可以在南京安家了。在看房期间,和妻子都看上了一个地段的房子,这是一个老小区。
由于人缘不错,男子和妻子很快就有了房源,不过是个二手房,夫妻两个想着只要方便,住在哪里都行,于是就去看房。
原房主姓田,是一位退休职工,子女都在本市内有房,这套房子闲置很多年,于是和子女商量一下就准备卖了。
田某的这套房子,在购买的时候是有一个地下室的,属于房屋的附赠设施,并且房产证上也明确注明了的。
但卖这套房子的时候,田某就耍了一个心眼,没有将地下室的事情告诉新买主,结果郭某花了160万元买下的房子后不知道有地下室这件事情。
七年后,物业找到田某,要求其打开地下室,排查一下安全隐患,田某却满脸疑惑地说道:“什么地下室?我家没有地下室啊?
面对男子的疑惑,物业随即就根据登记的信息带男子前往了地下室,结果到了后发现田某和老伴竟然生活在地下室里。
经过物业的解释,田某承认当初卖给郭某的房屋含有地下室的,但是卖的时候只是卖了房屋,并没有卖地下室。
而郭某此时不干了,我买的是整套房子,花了那么大价钱购买,你竟然不说实话,这地下室本来就是房屋的附属设施,凭什么你拿了钱就要占为己有?
田某也毫不示弱,坚决声称当初没有卖地下室,于是二人对薄公堂。郭某要求田某归还地下室。
这个案子法院将会如何判决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02  法律分析
本案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郭某购买田某的房产,当初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房子带地下室,因此就驳回了郭某的诉请。
郭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就在15天内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房子既然卖了,而地下室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它的所有权就应当随着房屋的变动而变动。
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而本案中的田某明显在买卖房屋的时候隐瞒了房屋的一些信息。
田某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经过法院的详细审理发现,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上已经明确了地下室的面积,而地下室也正是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它的所有权理应随着房屋一起变动。
因此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地下室所有权归郭某所有,田某十日内搬离。
03 深刻教训
不说田某真是有点不够诚信了,白住了地下室7年。不过此事竟然在7年后才被发现,也太匪夷所思了,难道郭某在购房之初都没有得到房产证吗?
关于本案,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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