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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动火作业票
原来,此前有专家到该企业开展指导帮扶,发现该企业没有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于是建议该企业按要求建立。企业根据专家建议制定了制度,自行设计了动火安全作业票。
在这张动火安全作业票上,需要审核签字的人员中不仅包括安全员、设施维护员、生产计划员等,还包括电气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工艺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自动化工程师等,共涉及20多人。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动火作业票上必须签字的人员只有具体的作业人员、车间管理人员、安全部门人员、企业分管副职、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此,执法人员不明白,企业为什么要设计这样一张需要20多人审签的动火安全作业票。
企业解释,虽然让这些人在作业票上审核签字,但并非让所有人都提出具体且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有的人只需签署‘同意’二字”。
企业当时认为,一旦发生事故,在作业票上面签字的每一个人都要对后果承担责任,但因为人多,大家都不用承担太重的责任,也算是为签字的人“稀释责任”。
执法人员提出疑问,20多人审签,得花多长时间才能完成?如何保证工作效率呢?这时,企业不得不承认,这个动火作业票根本就没有投入使用,“就是为了应付检查用的”。
作业票虽小,背后反映的却是企业管理是否规范到位的问题。果然,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还发现,该企业还存在外包作业安全管理较为粗放,未能正确认识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外包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向企业带班负责人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同时,椒江区应急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能力水平。
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作业票是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作业的一个线索,可以发现作业人员是否无证上岗、气体监测是否按规定进行等等。而对于企业来说,对作业票态度不认真,反映的恰恰是对特殊作业管理不负责任。这种做法,很可能成为引发事故的“元凶”。
动火作业前,如果未将作业系统与周围带有物料的设备设施完全隔离,可能存在物料异常串入系统,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如内蒙古鄂尔多斯华冶煤焦化公司的“4•30”火灾事故,就是作业人员在电捕焦油器顶部进行作业时,未有效切断煤气来源,导致煤气漏入,发生燃爆。
为做好动火作业风险管控,动火作业应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作业前属地单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预处理,以满足动火安全要求。如对承载物料的容器和管道进行清洗、通入惰性气体置换、施加盲板与生产系统隔离等。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地沟、坑洞、油污、窨井、水封、污水井等进行适当的遮盖或清除,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也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作业前,应由属地人员向拟实施动火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及周围情况进行告知,包括易燃易爆物质情况、对作业场所已经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情况、应急设施的准备情况、监护人情况、紧急联系人情况等。
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事先进行气体检测,对需要进入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还应该检测其中氧气含量和有毒气体含量,确保在安全范围内,对可能出现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实行连续监测,一旦出现超限,立即停止作业。当在设备外部动火时,应对设备、管道内的气体进行检测。
作业票是动火作业审批的重要凭证,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作业票的审批,对确定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再确认。不同级别的动火作业票规定了不同的审批人级别,做到作业级别越高,审批把关越严。
应尽量减少多工种、多层次的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需要交叉作业时应由专人协调管理。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监护人,对作业环节进行全程进行监督,监督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并及时处理作业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险情。
节假日及其它特殊情况下,企业人手少,管理力度弱化,因此需要强化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力度。GB 30871-2014提出了节假日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动火作业应提级管理的要求。修订中的GB 30871同时还增加了遇到公休日、夜间也需要提级管理的要求,其目的都是强化对特殊时期的风险管控。
特级动火作业是动火作业中风险最高的,需引起作业单位的高度重视。GB 30871-2014规定了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必须保持正压状态,严禁系统负压,必要时连续检测附近可燃气体浓度。
GB 30871-2014规定了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修订中的GB 30871规定了“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增加了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的要求,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取得作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技能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或证书未及时复审的人员上岗作业。
企业设置固定动火区,将可以离线动火作业的设备设施从装置中拆除,在固定动火区内作业,从而避免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
要做到在禁火区内使用的工器具必须为防爆型,否则应按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避免火花引爆气体。
动火作业极易引发火灾
相关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些企业和个人因为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受到了严惩
相关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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