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最古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存款准备金的功能不是一成不变的。伴随着我国货币政策框架的演变和转型,存款准备金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欧美,其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但在1998年之前,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不能用于支付清算的。这使得金融机构为满足资金运营的需要只能在央行再开设一个存款账户,即备付金(超额准备金)账户,专门用于支付清算,并保持一定的备付金率。自此,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就包括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两部分。1989年,针对当时国有商业银行备付金率普遍偏低、出现支付困难的现象,人民银行曾要求备付金率必须保持在5%-7%的水平,加上当时规定13%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得实际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达到了近20%的水平。
1998年,人民银行取消贷款规模控制,货币政策调控机制从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并相应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是将金融机构在央行开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两个账户合并为一个“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是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至8%,准备金存款账户中超额部分的总量、超额部分在总行及分支机构的分布,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是对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这次改革对于完善和发展存款准备金制度可谓意义重大,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存款准备金在货币信贷调控中的作用。
健全了支付清算功能
将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合并,使得法定存款准备金可用于日间的支付清算,健全了存款准备金的支付清算功能。
理顺了资金关系
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得金融机构无须在央行保留高额的存款准备金,同时超额的资金可用于归还央行再贷款,理顺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
有利于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体系
将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存放,央行对其按法人统一考核,有利于金融机构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和管理,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能力,有利于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体系。
随着以货币供应量为主要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逐步形成,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当央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增加法定存款准备金,减少信贷投放,全社会的货币信贷总量也会相应下降,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反之,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自主运用的资金增加,通过扩大信贷投放,从而增加全社会货币供应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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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调节长期流动性:
从吸收流动性到提供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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