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民警依法认定,当事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策划/张新梅 监制/汪工厅 总监制/李慧玲
主管/中共砀山县委 砀山县人民政府 主办/中共砀山县委宣传部
承办/砀山县融媒体中心 砀山县互联网宣传管理服务中心
砀山县融媒体中心媒体矩阵
经民警依法认定,当事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策划/张新梅 监制/汪工厅 总监制/李慧玲
主管/中共砀山县委 砀山县人民政府 主办/中共砀山县委宣传部
承办/砀山县融媒体中心 砀山县互联网宣传管理服务中心
砀山县融媒体中心媒体矩阵